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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MA****44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91民初1032号
    案号 (2020)皖0191执1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项目资金887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预期付款损失以88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70元,由被告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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