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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光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7958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02号
    案号 (2016)鄂9004执1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6-11-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光炎返还原告危文根借款本金1811080元并支付利息579545.6元(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按年利率24%),被告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危文根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00元,由被告王光炎、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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