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光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7958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228号 |
案号 | (2016)鄂0106执17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0 |
发布日期 | 2016-12-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光炎、曹冬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忠际借款本金3800000元; 二、被告王光炎、曹冬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刘忠际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期内利息209000元; 三、被告王光炎、曹冬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刘忠际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从2014年3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800000元为本金,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邹传林、湖北炎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列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刘忠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光炎、曹冬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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