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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志鸿煤矿
    法定代表人 何令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19053-6
    执行依据文号 黔水劳人仲字(2015)第261号仲裁调解书
    案号 (2016)黔0221执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水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王顺君自愿自2015年9月16日起解除与被申请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志鸿煤矿之间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志鸿煤矿自愿向申请人王顺君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02700元,即包括申请人王顺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等费用,扣除调解前申请人王顺君领取的22500元相关工伤费用外,被申请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志鸿煤矿实际应向申请人王顺君支付80200元;支付方式:现金限期支付。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由被申请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志鸿煤矿向申请人王顺君支付上述第二条约定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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