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市监处〔2020〕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登记的;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8 |
决定机关 |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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