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安市监处〔202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登记的;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8
    决定机关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