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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宇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05****71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91民初991号
    案号 (2021)苏0391执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季景成、厉建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款324771.77元及利息(详见附件利息计算清单)。二、被告哈尔滨宇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金俊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季景成、厉建梅上述所确定的债务清偿不能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035元,由原告承担5331元,被告季景成、厉建梅承担117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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