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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6766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于民三初字第01477号
    案号 (2019)辽0114执恢9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沈阳长桥输送胶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954元、诉讼费5004.75元、保全费3625元,共计629583.75元,该笔款项被告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之前向原告沈阳长桥输送胶带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之前向原告沈阳长桥输送胶带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之前向原告沈阳长桥输送胶带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向原告沈阳长桥输送胶带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2月20日之前向原告沈阳长桥输送胶带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之前向原告沈阳长桥输送胶带有限公司支付129583.75元; 二、如被告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沈阳长桥输送胶带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欠款、诉讼费及保全费,同时,被告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长桥输送胶带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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