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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69****229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483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戴成根与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5二、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成根租金3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成根自2020年3月3日至房屋实际搬迁之日止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820000元标准计算);四、被告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9920元,由被告南京龙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15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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