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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8****926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2681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新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7683.84元、利息367001.70元(截至2015年6月24日),合计5364685.54元,并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斌、李海霞、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52元,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已预7交,由被告丹阳市新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斌、李海霞、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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