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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8****926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3234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4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1-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截止2020年5月12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106995.51元,合计1206995.51元;并承担2020年5月13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蒋和平、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道明、张惠芬对被告李美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3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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