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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8****92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5187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9月30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657万元、利息5050107.19元,本息合计31620107.19元,并承担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以本金20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的利息和以本金63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滨江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2013第00041号)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满瑞塑业江苏有限公司、方道明、张惠芬对被告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保证承担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902元,由原告负担1002元,由被告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满瑞塑业江苏有限公司、方道明、张惠芬承担199900元;鉴定费45000元,由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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