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8****92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5037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33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08-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左瑞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姚家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64万元(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合计1264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继续计算;二、被告左瑞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姚家弄村村民委员会代理费4万元;三、被告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烨鑫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银润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姚家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姚家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3240元,由被告左瑞林、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烨鑫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银润车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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