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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东方天宇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显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8876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13民初3399号
    案号 (2017)辽0213执2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东方天宇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49部队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2月29日租金113167元; 二、被告大连东方天宇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其承租的位于金州区金港路198号(坐落号沈辽字第4283号)建筑面积1467平方米的房屋及4354平方米场地返还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49部队; 三、被告大连东方天宇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49部队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并加收总额日3‰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腾退期限止的房屋及场地使用费。 四、被告大连东方天宇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49部队律师费17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大连东方天宇仓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给付第一项款项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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