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银监罚〔201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出售对公保本理财产品后,以票据鉴定费名义向交易对手贴补理财产品收益,变相提高对公理财产品收益率。2.贷款资金经他行账户过账后,转回借款人在该分行的账户,转存为一年期定期存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1-17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钱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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