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黄罚字[2020]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黄罚字〔2020〕43号当事人:浙江天子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738663278,法定代表人:边骏进,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58号,实际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2020年7月14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23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0年7月30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于2008年4月开始在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至今,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浙江天子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边骏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现场勘察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2020年7月14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垃圾填埋经营,沼气发电和火炬系统正在使用,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情况、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废气采集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四张。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的现场情况和废气采集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证据四、《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主要证实了当事人在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证据五、《关于台州市黄岩区垃圾处理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建﹝2005﹞59号)和《关于台州市黄岩区垃圾处理场工程(阶段性)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浙环骏验﹝2012﹞5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主要证明了当事人垃圾处理场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1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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