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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向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881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民初字第573号
    案号 (2016)湘0522执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9
    发布日期 2016-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艳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5年5月6日之前的利息77866.67元、自2015年5月7日起的利息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被告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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