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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向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881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涟民二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涟法执字第01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5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曾向东、周共武、陈志明偿还原告梁小玲借款本金1650000元,利息178200元(从2014年10月22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6个月的同期贷款5.6%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合计1828200元,其余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6个月的同期贷款5.6%的四倍从2015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5年6月30日清偿原告梁小玲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余欠原告梁小玲借款本息的50%;于2016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梁小玲剩余的全部借款本息),如果被告曾向东、周共武、陈志明未按上述约定一期未偿还借款,则原告梁小玲可以就全部借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告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向东、周共武、陈志明追偿。 本案受理费21254元,减半收取106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27元,由被告曾向东、周共武、陈志明、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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