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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57****4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06民初271号
    案号 (2020)豫0306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利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15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64‰计算;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9月28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计算;均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利息应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44454元)利息共计732474.24元; 二、被告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申占伟、姬幸茹、王卫红、鲁小建、王玉勤、王伟民、王连杰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申占伟、姬幸茹、王卫红、鲁小建、王玉勤、王伟民、王连杰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利统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5元,由被告洛阳利统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申占伟、姬幸茹、王卫红、鲁小建、王玉勤、王伟民、王连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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