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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010****910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31民初2434号
    案号 (2022)冀0131执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4-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2556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6元,减半收取60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7.82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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