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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882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3民初25353号
    案号 (2019)京0113执6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针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5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第三人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债务,被告邵占党就第三人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吴亚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吴亚东承担的债务范围包括:承包费二十九万六千元;承包费利息,即以承包费二十九万六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四十三万元范围内就第三人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吴亚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吴亚东承担的债务范围同上述第一项备注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牛生原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五万元范围内就第三人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吴亚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北京笨牛开心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吴亚东承担的债务范围同上述第一项备注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吴亚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邵占党、被告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牛生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四十元,由原告吴亚东负担七十元(已交纳),由被告邵占党、被告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牛生原共同负担五千六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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