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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半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033****06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12民初3241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2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1-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半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630283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325769.8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52256.6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52256.6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帐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清浦支行,帐号:1028018800007510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3元,由被告江苏半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32636100108988240)5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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