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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077****116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7民初3610号
    案号 (2021)冀02执6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唐山欧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久明车辆损失64988.69元; 二、原告安久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烧毁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N86GCAE7JB105280、车牌号冀B9QB10)返还给被告唐山欧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安久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计1157元,由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唐山欧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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