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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077****116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214号
    案号 (2020)皖1102执2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力昌(上海)信息柜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CS5项目车身冲压件模、检具采购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力昌(上海)信息柜制造有限公司制作完成的第三期模具、检具进行预验收三、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力昌(上海)信息柜制造有限公司合同金额27066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力昌(上海)信息柜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10如果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30元,由原告力昌(上海)信息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20元,由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8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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