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8933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6770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37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借款本金870250.78元、利息、罚息、复利4622.03元(截至2018年7月31日);二、被告袁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袁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律师费53138元;四、被告吴学林对袁小林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袁小林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如被告袁小林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对江宁区麒麟街道麒东路777号东郊小镇第九街区12幢805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80元,由被告袁小林、吴学林、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80元。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