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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桃花嘉利化妆品商行
    法定代表人 胡庭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23887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04执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6
    发布日期 2016-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邓平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律师费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4日以本金10万元计算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4日以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二、被告辛建发、胡庭庭、黄志明、南昌市洪城家俱中心红豆家俱经营部、高安市雅美家俱厂、南昌市桃花嘉利化妆品商行对被告邓平平的上述还款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平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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