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环定罚决字20191 |
违法行为类型 | 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绿城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A2LN8XP法定代表人:蒋安绰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甬东路18号B区2019年4月12日,接到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浙环督(舟)转〔2019〕04-411004号信访件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杨家塘的建筑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定海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定环监(2019)声字第011号监测结果,该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南场界、施工场地北场界、施工场地东北场界、鼎业阳光园4幢、阳光新境1幢、阳光新境2幢6个点位的噪声均分别超出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我局于2019年4月13日向你公司下发限期治理决定书(定环限字〔2019〕001号),要求你公司在4月20日之前完成治理任务。4月22日,定海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再次对你公司位于城东街道杨家塘地块的施工场地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定环监(2019)声字第015号监测结果,施工场地北场界、施工场地东北场界、鼎业阳光园4幢、阳光新境1幢、阳光新境2幢5个点位的噪声均分别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了2019年4月12日、2019年4月22日,定海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两次对你公司位于杨家塘的建筑工地的施工场地南场界、施工场地北场界、施工场地东北场界、鼎业阳光园4幢、阳光新境1幢、阳光新境2幢6个点位进行了噪声监测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杨家塘的建筑工地于2019年4月12日噪声超标,在我局下发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在4月20日之前完成治理任务之后,该工地2019年4月22日的噪声依然超标,逾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2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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