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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太平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3A5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终3892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23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7612329】。(2020)粤1972民初10843号:一、限被告深圳市太平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飞越机械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00000元;二、限被告深圳市太平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飞越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其中计至2020年7月8日的违约金以不超过10010.96元为限;三、限被告深圳市太平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飞越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3900元。如果被告深圳市太平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7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被告负担。本案保全费452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389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97.5元(已预交),由深圳市太平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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