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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消)行罚决字〔2021〕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滨海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西边幢的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建筑面积:3456.8平方米,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层数:地上第一层局部、第三、四、五层)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未设置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仅一人值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为人员密集场所,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农业银行(户名: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250401040018241,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355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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