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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消)行罚决字〔2020〕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滨海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西边幢的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建设银行消防罚没款专户(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7
    决定机关 平阳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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