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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宫市宇光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170****2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1刑初86号
    案号 (2020)冀0581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南宫市宇光棉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国其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三、被告人焦永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 四、退缴在案的被告人国其岭违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焦永军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单位南宫市宇光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所得四十五万七千二百五十四元九角一分,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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