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润洋钢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小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3253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92民初756号 |
案号 | (2017)苏0492执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4 |
发布日期 | 2017-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润洋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其所欠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794229.15元,以及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所有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二、常州市润洋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43684元; 三、常州市中弘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成钢管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950万元范围内以及第二项债务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中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500万元范围内以及第二项债务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常州市宋氏钢管有限公司、江苏中友精密制管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700万元范围内以及第二项债务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章德良、徐小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13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2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户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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