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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润洋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小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2531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常商初字第00228号
    案号 (2016)苏04执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6-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友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9916141.18万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江苏中友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有权以被告章建波和宋艳丽提供的抵押物,即座落于莱蒙都会商业街3-207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常房他证字第00188716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以14402000元元为限。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中友精密制管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江苏天成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弘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对江苏中友精密制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中友精密制管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常州市宋氏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润洋钢管有限公司分别对江苏中友精密制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中友精密制管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章建波和宋艳丽对江苏中友精密制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8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中友精密制管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41297元,由被告中友公司、天成公司、中弘公司、宋氏公司、润洋公司、章建波、宋艳丽共同负担,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41297元迳付工商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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