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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复地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55****658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民初991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3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海平、王小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431472.27元; 二、被告白海平、王小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7月14日的罚息、复利共计1674.45元; 三、被告白海平、王小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31472.27元为基数罚息; 四、被告白海平、王小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673.75元为基数复利; 以上罚息、复利利率均自每年1月1日调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5%,再加收50%计算。 五、被告白海平、王小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2元,由被告白海平、王小萌、山西复地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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