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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运通博奥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551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3民初638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30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4-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安市耀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267309.14元、罚息470076.9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沙河市运通博奥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华旺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铁鑫胜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安市耀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36元和公告费520元共计20956元,由被告武安市耀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沙河市运通博奥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华旺经贸有限公司及武安市铁鑫胜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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