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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大洋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向家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582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启商初字第01238号
    案号 (2016)苏0681执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2
    发布日期 2016-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大洋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10元,由大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81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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