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礼琼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5036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西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西执字第014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11 |
发布日期 | 2015-0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2800万元; 二、被告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有权以被告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钢材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钢材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礼琼、陈礼瑜对被告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礼琼、陈礼瑜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广西中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监管钢材与约定的质押钢材价值4000.5万元的差额范围内对因监管钢材短损导致原告就本案债权未能受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5400元(原告已预交2420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90750元,由被告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中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礼琼、陈礼瑜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56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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