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渤船产业装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新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07711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兴民初字第02714号 |
案号 | (2016)辽1481执8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0 |
发布日期 | 2017-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复息(利息:其中尚欠的2014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7日之前的部分利息842元,2014年12月17日始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5%支付计算;复息:对未按月结清的利息按13.5%年利率计算复息)。 二、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在被告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清偿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被告葫芦岛渤船产业装备有限公司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龙港国用(2004)字第0100号、龙港国用(2010)字第0011号、龙港国用(2010)字第0012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龙字第201002298号、房权证葫字第119974号、房权证龙字第20100296号、房权证龙字第20100297号项下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90270元,由被告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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