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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中堂心园米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1T8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1076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32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4643012】。一、被告阳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志华赔偿104880.46元。 二、被告东莞市中堂心园米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志华赔偿116880.46元。 三、驳回原告胡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6.43元(已由原告胡志华预交),由原告胡志华负担3093.85元。被告阳波负担1031.29元、被告东莞市中堂心园米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03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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