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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天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楼小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766****39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13517号
    案号 (2017)苏0581执17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3-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楼小光、盛南萍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499078.62元及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的欠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105680.62元,之后欠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 二、被告楼小光、盛南萍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2600元。 上述款项,由被告楼小光、盛南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三、被告罗学飞、陈荷英、常熟市绵丰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天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楼小光、盛南萍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813元,由被告楼小光、盛南萍负担,被告罗学飞、陈荷英、常熟市绵丰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天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4813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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