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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858****6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02民初864号
    案号 (2019)皖0802执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日期 2019-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安庆市锴博橡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 二、被告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退还原告安庆市锴博橡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付款35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52元,由被告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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