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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66****9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02民初870号
    案号 (2019)豫1502执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20-06-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阳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春生支付工程款9464351.58元及利息(按照本金9464351.58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信阳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春生支付的管理费272082.95元。 三、被告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624元,由原告王春生承担10624元,被告河南永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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