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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259****43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3330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3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天津晨鸿勃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向成、被告李明、被告郭有良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0元,由被告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晨鸿勃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向成、被告李明、被告郭有良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晨鸿勃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向成、被告李明、被告郭有良负担。公告费,由被告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李向成、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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