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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21〕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66号的浙江利府鞋业有限公司:1号宿舍楼南侧和1号车间北侧搭建彩钢建筑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的规定,存在其他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利府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持缴款单于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支付宝进行缴款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7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徐海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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