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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19〕01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利府鞋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66号的浙江利府鞋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仅一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利府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湾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单位编码:010400;项目编码:44305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龙湾区大队 2019年7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30
    决定机关 龙湾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海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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