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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19〕0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利府鞋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66号的浙江利府鞋业有限公司车间一第一层搭建阁楼遮挡自动喷淋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利府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湾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单位编码:010400;项目编码:44305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龙湾区大队 2019年7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30
    决定机关 龙湾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海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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