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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市监处〔2019〕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牛肉未查验供应商资质和牛肉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和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和的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警告。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采购含有禁用药物莱克多巴胺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者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理如下: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陆有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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