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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晋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4****73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388号、(2016)粤12民终1329号
    案号 (2021)粤1284执恢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西晋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200元,并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4元、公告费970元,合共2794元,由被告山西晋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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