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占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32****57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156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30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占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优农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8005元及利息损失(以4780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占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优农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51元,由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占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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