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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桃市监字[2020]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依法扣押的禹之泉包装饮用水2桶。二、没收违法所得135.3元。三、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0
    决定机关 桃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