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568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3民初11972号 |
案号 | (2020)浙0603执13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借款本金873451.08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为5087.74元,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绍兴瑞一服饰有限公司、绍兴阿尚服饰有限公司共同对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三、徐赞扬、尉娜共同对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龚云山、胡小容共同对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绍兴柯桥瑞纺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瑞一服饰有限公司、绍兴阿尚服饰有限公司、徐赞扬、尉娜、龚云山、胡小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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